其它类型纠纷措施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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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舟山市融信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2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范全。 被执行人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继勇。 被执行人舟山市融信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张敏,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萍,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409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帐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_120602121904500882存款6936206.8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单如祥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