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措施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舟山市融信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902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范全。

被执行人舟山市长恒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继勇。

被执行人舟山市融信成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张敏,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李萍,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4092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舟山市卓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帐号: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_120602121904500882存款6936206.8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单如祥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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