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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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华银建材总汇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俊陶瓷总汇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385398.33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3325.89元、罚息271766.25元、复利11529.30元; 二、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俊陶瓷总汇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华银建材总汇一部、***、***、***对上述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俊陶瓷总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90元,由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嘉俊陶瓷总汇、大连幸福家居世界华银建材总汇一部、***、***、***连带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