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23民初1097号 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314630582E。 法定代表人:杨明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宏,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锦澧铝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X1。 法定代表人:陈美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澧铝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原告江西瑞钛管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涂国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立 书记员李柱蝴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