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津01执31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书清与被执行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动将执行款23000元以及执行费245元汇至本院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7)津0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7)津0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相应判项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