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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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兰陵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4367.2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邵伯支行,账号:62×××93,户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负担384元,由被告***、兰陵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5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兰陵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邵伯支行,账号:62×××93,户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