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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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48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8400元为基数,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二、驳回济宁市兖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