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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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文涛美容美发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9民初12102号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文涛美容美发店,经营地广东省惠州市。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文涛美容美发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贇 书记员 戴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