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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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金百利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执566号 聂举刚、崔霞林: 惠州金百利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聂举刚、崔霞林与被执行人惠州金百利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惠州仲裁委员会(2019)惠仲案字第557裁决书。根据申请人聂举刚、崔霞林的执行申请,本院对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金百利实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聂举刚、崔霞林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举刚、崔霞林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其以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执行依据(2019)惠仲案字第557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 因此,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同时解除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金百利实业有限公司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