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长市天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3022275.33元及利息(其中,以300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275.33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38元,由被告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