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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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开发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30191.9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以4030191.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息率计算利息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被告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开发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送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开发投资公司提交施工资料及竣工资料(具体名称、数量、种类详见附件清单,略)。 四、驳回上诉人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开发投资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86.00元,减半收取23393.00元,反诉费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354300.00元,共计382718.00元,原审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7175.00元,原审被告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开发投资公司承担2055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86.00元,上诉人贵州百里杜鹃旅游开发投资公司承担46736.00元,被上诉人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