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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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卓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卓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金163362.2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17.6%为限)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卓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合计1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实收197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