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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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樟树市博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衡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樟树市博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41240元(扣减鉴定费、作证人出庭费用后为32714元)。 上述款项被告逾期未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樟树市博引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500元,被告***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