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天泰汽运有限公司
福建伟益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高氏化织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伟益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289,440元;

二、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天泰汽运有限公司对***的上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福建伟益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伟益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伟益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计2,921元,由福建伟益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天泰汽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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