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亚宇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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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103民初5300号

原告: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晓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李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7月22日5时25分,原告司机王林涛驾驶投保车辆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驿城大道北段冲洗站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中央护栏,致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林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故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拖车费、评估费、护栏安装费等暂定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人保财险公司辩称:1、经核查原告的驾驶证和行车证、从业资格证后,本案如果属于我公司的保险责任,对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部分我公司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2、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评估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漯河市畅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护栏安装费、评估费共计3258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昊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红博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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