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及奖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四、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在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分红款,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全期间,停止办理对史秉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的抵押、权属变更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魏萨日娜 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游勇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