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垫付的材料款2377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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