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守正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舞阳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舞阳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6400元。 鉴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予以全部赔偿,故,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舞阳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