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能贵州盘州市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益通美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中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南宁中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益通美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40387.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33580元,合计673967.20元;

二、第三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华能贵州盘州市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中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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