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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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残疾赔偿金94917.6元、误工费11942.93元、护理费1939.47元,合计120000元(已垫付2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医疗费22839.54元、剩余护理费6728.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710元,合计35388.0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鉴定费1600元、复印费47元,合计164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89账号:80×××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233元,被告***负担1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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