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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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安新区悦山悦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安新区悦山悦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202015元。 二、被告贵安新区悦山悦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所欠工程款32020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贵州中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时间从2018年5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32416元,减半收取16208元,由被告贵安新区悦山悦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