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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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695.05元、护理费1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4117元、营养费9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合计14223.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负担191元,由被告***负担24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