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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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截止至2018年12月20日借款本金42,909.63元、利息4,373.42元及罚息11,717.68元,共计59,000.73元;并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贷款还清日止,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原告有权对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00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