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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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4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陈兵,被执行人邢星、吉林省福特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邢星、吉林省福特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吉林省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金96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0元;邢星在未缴出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14000元;李军在未缴出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14000元。首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6903元,故对被执行人李军予以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邢星、吉林省福特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邢星、吉林省福特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6903元,故恢复执行程序。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通知如下: 对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