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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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对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幸福里·田园都市4幢3单元601室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应***申请而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3,796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年11月22日7作出(2019)吉019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