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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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对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幸福里·田园都市4幢3单元601室房屋强制执行并解除应***申请而对该房屋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3,796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年11月22日7作出(2019)吉019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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