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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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恺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内蒙古恺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恺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大众途锐汽车一辆,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恺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288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9000元,原告内蒙古恺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