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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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誉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925号 原告内蒙古誉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林。 被告王泽升,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誉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泽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誉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誉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宇鹰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宿娟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