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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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万元。 二、被告***、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0元,由原告***负担8988元,由被告***、新疆塔河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