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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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 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6183086.73元; 二、维持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83477.80元(已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以6183086.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上述两项,由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给付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0元; 四、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质押的135.7398吨80支纯棉双股线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 五、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对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的范围外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质押的135.7398吨80支纯棉双股线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 八、***对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的范围外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九、驳回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7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776元,由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50元,由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61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南通金源云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