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铜川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乔子梁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煤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设备款142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2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被告铜川乔子梁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