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尤军对***、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6元(已减半),由***、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负担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2元,由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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