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9)陕092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尤军对***、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6元(已减半),由***、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700元,***负担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2元,由陕西清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