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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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9819.21元、误工费6975元、护理费3836.25元、营养费180.79元、伤残赔偿金3023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0元、施救费300元,合计52547.2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剩余营养费1319.21元,合计1709.21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鉴定费1600元、车辆评估费300元、复印费4元、邮寄费60元,合计196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为***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7000元,可在履行义务时相互折抵。 上述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89账号:80×××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117元,被告***负担533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