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
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06执16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襄阳市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肖新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2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及共有人吴晓卉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中山前街汉江明珠城4栋2单元3-2号、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12幢2单元11层右户的两套房产作为担保。现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及共有人吴晓卉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大道中山前街汉江明珠城4栋2单元3-2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吴晓卉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12幢2单元11层右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于国强

执行员  乔朝阳

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舜康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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