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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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樊城区苏格缪斯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特52号拉美步行街2幢1层1089室的商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