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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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苏格缪斯酒吧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襄阳市樊城区苏格缪斯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特52号拉美步行街2幢1层1089室的商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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