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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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 锦州市金山印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70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锦州市金山印刷厂印刷费、广告费1376168.5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起止日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锦州市金山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40.83元,由上诉人锦州市金山印刷厂负担620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负担6440.83元;鉴定费23220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1元,由上诉人锦州市金山印刷厂负担12400元,由被上诉人沈阳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负担128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