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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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4235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