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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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金明231132.84元。 三、变更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垫付的医疗费156115.1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王金明负担2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112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负担1763元,由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17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