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3民初587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梁振南,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健汉,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波,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杰。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诉被告***、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农作颀

人民陪审员邱静

人民陪审员陈明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熊志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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