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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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03民初722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黎栋国,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成辉,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20120130015228);2、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762766.81元;3、被告***应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2019年1月28日止,利息、复利、罚息合计7003.55元,以762766.8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5、为实现上述第2、3、4项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权属被告***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一组团,有权以该财产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1498元,保全费4369元,两项合计158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卢志芬 人民陪审员宋柳霖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凤基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