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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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贵阳电池厂财产损失228,374.40元; 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刘智远、贵州世纪鑫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贵阳电池厂财产损失171,280.80元; 五、驳回贵阳电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庄方翔负担14,000元,由刘智远、贵州世纪鑫隆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500元,由贵阳电池厂负担3,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16元,由贵阳电池厂负担7,718元,由**负担1,599元,由刘智远、贵州世纪鑫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16元,由**负担9,105元、庄方翔负担5,430元,由刘智远、贵州世纪鑫隆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54元,由贵阳电池厂负担13,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