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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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769号

原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冬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壮,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世民。

被告: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超。

被告: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秀串。

被告: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纪景兰。

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鸿。

原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

审判员陈敏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卉琳

裁判日期 2020-04-23
发布日期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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