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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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世欣曌域投资有限公司 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亿四千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期内利息八千七百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九十三元一角七分。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以五亿四千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7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违约金五千四百万元。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律师费三十七万一千二百五十元。 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八十四万八千八百二十九元一角四分。 七、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股权四千万元,申请执行人西藏世欣曌域投资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2018)京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期内利息、第三项确定的逾期利息、第四项确定的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五亿四千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二万四千二百九十一元八角四分、财产保全费五千元。 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一百零六万五千六百六十二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十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