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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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上海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22320元、罚息25200元。 二、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条载明的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在前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与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堆龙德庆捷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到2022年5月5日产生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78.8元,减半收取4839.4元,由被告中山市莱卡斯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