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全富船务有限公司
日照苏裕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苏裕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全富船务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人民币179337元,被告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101211.8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原告南京全富船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7元,由被告日照苏裕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商投嘉贝(上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人民币2196.16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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