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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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款共计127862.26元。 二、被告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计15971.38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垫付费用278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08元,由被告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承担3113元、原告***承担2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承担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