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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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3768.1元;以上共计35768.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达远渣土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元,由被告河南达远渣土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95元,原告***承担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