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黎新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5690.16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335690.16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鞍山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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