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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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三友物流有限公司、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清徐县青峰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恒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泽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梁溪区欧金五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晟挚友商贸有限公司好友加油站汇票票款100万元,并以上述票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唐山三友物流有限公司、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清徐县青峰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恒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晋中泽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晋中华夏混凝土有限公司、梁溪区欧金五金商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