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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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变更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张剑芳与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和2017年7月3日签订的补充合同”; 四、变更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张剑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移除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及设备(音响设备、爵士鼓、沙发、桌椅等),并将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地泮坑旅游区内的湖畔酒店底层一楼两间店铺及湖畔餐馆底层的租赁物,返还给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 五、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装饰装修损失20636.21元给张剑芳,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即2018年9月10日)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六、驳回张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29.08元,评估费12000元,合计23229.08元(该款已由张剑芳预交),由张剑芳负担22271.18元,由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57.9元。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补交一审案件受理费95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9.08元(该款已由张剑芳预交),由张剑芳负担10765.98元,由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63.1元。由本院退回463.1元给张剑芳,梅州市泮坑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6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