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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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8)粤14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三、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伙新、刘悦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四、郑胜、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判项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李伙新、刘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054元;李伙新、刘悦负担184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郑胜、刘新宏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12元,由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李伙新、刘悦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2元,上诉人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伙新、刘悦二审案件受理费8812元,上诉人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