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随州市博磊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祁伟、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随州市博磊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祁伟、张静、随州市博磊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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