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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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随州市博磊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祁伟、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随州市博磊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祁伟、张静、随州市博磊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